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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03/07 10:26:00  来源:   作者:   点击:

 

 

湘农大〔20184

 

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研究生

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馆,后勤服务集团:

《湖南农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办法》已经学校审定,现予公布,自2018314日起施行。原《湖南农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办法》(湘农大〔20163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湖南农业大学

                                                             201837

 

 

 

湖南农业大学

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选聘和考核以建设一支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富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高水平导师队伍为目标,以满足人才培养需求、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核心,以调动导师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着力点,注重导师的品德修养和学术规范,以及指导研究生的能力和科研学术水平。

第二章  导师选聘

第三条  导师选聘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导师选聘工作应着眼于学校学科建设的长远发展目标,适应学科结构调整的需要,有利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

(二)导师选聘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既要坚持学术标准,又要重视师德师风和教书育人;既要对科研水平和成果提出明确要求,又要重视对人才培养工作的评价;既要考察导师本人在本学科领域内学术成果,又要重视导师队伍的整体优化。

(三)分类实施选聘。按照研究生培养类型分为学术学位导师和专业学位导师两大类,依据研究生培养层次分为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两大类。人事关系不在本校的学术学位导师称为兼职导师,人事关系不在本校的专业学位导师称为专业学位校外联合培养导师。学校根据研究生的类型和层次分类确定导师选聘条件。对在学术某些方面特别优秀的人才,可以按照程序破格选聘。专业学位校外联合培养导师由学院负责选聘,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备案并颁发证书,其他类型导师由学校组织选聘。

   (四)优先从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中青年专家、学者中选聘导师。

(五)建立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制,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实行评聘分离,做到有上有下、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破除导师招生资格终身制。

第四条  对导师基本素质的总体要求:

(一)政治素质过硬。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能够承担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将专业教育与思想教育有机统一,始终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二)师德师风高尚。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传承先进思想文化;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有责任心,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有仁爱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关心研究生的成长成才。

(三)业务素质精湛。拥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能够关注社会需求,保持学术引领;熟悉国家招生政策、理念原则,规范开展考试招生工作;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保证教学质量;不断提升指导能力,引导学术研究和实践创新,运用科学方法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五条  导师应履行的职责:

(一)导师是研究生培养首要责任人,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首要职责,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探索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实现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好研究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二)导师应教育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和安全教育工作,增强研究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和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

(三)导师应参与制订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并参加研究生指导团队,对本学科专业(领域)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其他培养环节进行集体指导。

(四)导师应按照培养方案要求,科学地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学位论文选题、中期考核、学位论文研究、论文撰写、论文答辩等各个培养环节,积极为研究生培养创造条件。

(五)导师应加强对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实事求是地向用人单位写出研究生就业推荐意见,积极通过各种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研究生就业。

(六)导师应积极地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学校和学校研究生招生、培养政策,积极组织优质生源。

(七)导师应按学校要求,积极参加培训和学习,及时了解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和要求,切实提高履行导师职责的能力。

(八)导师应不断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和指导研究生的能力,不断更新知识,及时跟踪学科最新发展动态,自觉接受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评估,并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等活动。

(九)导师有责任和义务参加学科建设、教育改革,主动探索研究生教育规律,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研究。

第六条  申报博士生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正常申报博士生导师应满足的条件。

1.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且在职在岗。

2.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6周岁(至当年630日止),特殊情况经个人申请并报学校批准后可适当放宽。

3.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能紧跟学科前沿。近4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ICSSCI收录期刊或学校认定的权威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0篇以上,其中SCIEICSSCI收录论文不少于2篇;或以第一作者出版专著(含国家级教材)2部以上(1部专著可折算为5篇权威期刊论文)。

4.4年至少有下列科研成果之一:国家级奖项或省部级一等奖(前五名);省部级二等奖(前四名);省部级三等奖(前二名);国家发明专利2(第一名);品种登记2项(第一名)。  

5.目前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科研经费充足。自然科学类学科导师科研节余经费不少于2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导师科研节余经费不少于10万元。

6.必须承担或参与1门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完整地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较高,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在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学校组织的论文抽检中未出现被认定为“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情况。

7.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学术团队。

(二)破格申报博士生导师应满足的条件。

1.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和博士学位,男性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女性年龄一般不超过43周岁,且为我校在职在岗硕士生导师。

2.自然科学类学科导师科研节余经费不少于2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导师科研节余经费不少于10万元。

3.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学术团队。

4.所申报学科队伍建设急需。

5.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近4年在所属学科JCR二区以上SCI期刊或SSCI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影响因子5.0以上的一区SCI论文或1篇二区SSCI论文)。

(2)近4年主持国家级课题2项,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国家社科基金科研项目1项以上。

3)近4年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教学科研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

第七条  申报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正常申报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应满足的条件。

1.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在职在岗。

2.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6周岁(至当年630日止)

3.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掌握本学科领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近4年在学校认定的本学科权威刊物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SCIEICSSCI论文不少于1篇;或以第一作者出版专著(含教材)1部以上。

4.4年至少有下列科研成果之一:国家级奖项或省部级一等奖(有效排名);省部级二等奖(前五名);省部级三等奖(前三名);厅局级二等及以上奖项(前二名);国家发明专利l(排名第一);品种登记1项(排名第一)

5.目前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科研经费较充足。自然科学类学科导师科研节余经费不少于1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导师科研节余经费不少于5万元。

6.必须承担或参与1门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的教学。

7.有协助本人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学术团队。

(二)破格申报硕士生导师应满足的条件。

1.具备讲师以上职称、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2. 自然科学类学科导师科研节余经费不少于1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导师科研节余经费不少于5万元。

3.有协助本人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学术团队。

4.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近4年在所属学科JCR二区以上SCI收录期刊或EI收录期刊、SSCI收录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2)目前主持国家级课题1项以上。

第八条  申报学术学位研究生兼职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我学校各类学术学位导师选聘的基本条件。

(二)主要面向教学科研单位中学术水平较高,且与学校有稳定科研合作关系的学者、专家。

(三)兼职导师的选聘,应在征得兼职导师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推荐后,经所在学位点、学科审核同意,再报学校按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遴选。

(四)兼职导师及其所在单位应与学校签订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协议书,明确培养责任,落实课题及科研经费分担情况。兼职导师必须承诺所指导的研究生公开发表的论文符合湖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要求等相关规定。

(五)兼职导师所在单位能为联合培养研究生提供必要的培养条件。

第九条  申报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应具备的基本要求:

专业学位导师分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内导师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联合培养导师两类,按照专业学位类别和领域分类遴选。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可按程序直接认定为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

(一)申报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内导师应满足的条件。

1.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年龄不超过56(至当年630日止),身心健康,能履行专业学位导师职责。

2.了解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相关政策,熟悉行业现状和进展;掌握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方法,一般应有半年以上一线科技推广实践、工程实践或经营管理实践的经历和经验;所申请的类别或领域与所从事的学科专业方向基本一致或相近;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宽广的专业知识,有较强的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在科技成果转化、先进适用技术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有较大贡献,或在相关领域软科学研究方面提出了有影响的政策性建议,在理论和方法上有创新,并被政府部门或企业采纳;近4年在学校认定的本学科权威刊物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出版专著(含教材)l部以上;主持在研厅局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获得过厅局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具有较突出的科技工作实绩。

4.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领域导师科研节余经费不少于1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学领域导师科研节余经费不少于5万元。

(二)申报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联合联合培养导师应满足的条件。

1.具有相应的行业背景、丰富的实践经验、扎实的专业知识、一定的学术水平、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所从事的工作或研究方向应与所指导的研究生的类别、领域基本一致或相近。

3.优先从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或者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的行业专家中遴选。

第十条  申报留学生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留学生博士生导师应为学校在岗在职的博士生导师,完整地培养过一届博士研究生,且具有较高的相应语种外语水平。

(二)留学生硕士生导师应为学校在岗在职的博士生导师或硕士生导师,完整地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且具有较高的相应语种外语水平。

第十一条  导师选聘程序及要求:

(一)研究生导师遴选实行定期评审与绿色通道评审相结合,以定期评审为主的办法。

1.定期评审。学术型导师和校内专业学位导师原则上每2年开展一次,一般在当年的上半年进行,对象为学校现有教师和申请担任学校兼职导师的校外教学科研人员。校外专业学位联合培养导师根据需要适时选聘。

2.绿色通道评审。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学校拔尖人才,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可以根据协议或学校事业发展需要,通过绿色通道评审予以选聘。

(二)定期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申报者填写《湖南农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的附件材料: 本人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位)证、成果(专利)证书、主要代表作(论文或著作)等复印件及科研结余经费证明材料,各项材料需装订成册并报送学位点(专业学位及领域)所在学院审核。

申请学术学位兼职导师的校外专家应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学校学科、学位点(专业学位及领域)提出申请,经学位点、学科同意后,再填报相关材料到学位点(专业学位及领域)所属学院参加初审。

2.学院初审推荐。学院学术委员会按照遴选条件,对导师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人员材料报学科建设办公室。

3.学校审查。学校成立导师资格审查小组,对各学院上报的导师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进入下一轮评审。

4.校外同行专家评议。博士生导师遴选邀请3-5名校外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且需获得2/3以上的赞成票方可进入下一轮评选。

5.学科组专家评审。组织7-11名专家进行评审,获23以上赞成票者,进入下一轮审核。

6.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与会人员达全体委员总数的23以上,会议方为有效;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与会委员23以上赞成票者通过。

7.公示。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报学校发文公布。

8.发文。学校发文公布遴选结果。

9.新遴选的导师参加完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即聘为研究生导师。

10.评审过程中个人或集体提出的申诉或异议,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仲裁,予以合理解决并出具书面结论;对因学术问题提出的申诉,将按学校相关文件处理;经查实有学术不端等重大问题者,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取消其导师申报和选聘资格。

(三)绿色通道评审程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确定的拔尖人才,由个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合同书复印件(或原单位已担任研究生导师且招生的证明材料)、个人突出业绩材料,经学科、学院推荐,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查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评审过程实行回避制度。本人或有直系亲属申报的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兼职导师管理:

(一)兼职导师应切实履行指导教师职责,克服本单位的工作与指导研究生工作之间的矛盾,对研究生培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二)兼职导师招收的研究生,应配备一名学校同专业导师作为第二导师进行共同指导。

(三)兼职导师招收研究生的管理,实行学校与兼职导师所在单位共同管理,以我校管理为主。

(四)原则上兼职导师数不超过挂靠学位点导师总数的20%,对确因工作需要且符合条件、经费充足者可适当放宽。

(五)兼职导师的津贴可由兼职导师所在单位参照学校同类导师标准发放,或从划拨到学校的研究生联合培养科研合作经费中发放。

第三章  导师考核

第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考核分为新增遴选导师4年聘期结束考核和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两种。新增遴选的导师第一个4年聘期结束后,必须接受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续聘;所有导师每年需接受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审核合格者,才能获得下一年度的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十四条  新增遴选导师4年聘期结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履行导师职责、师德师风、课程教学、研究生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

(一)博士生导师考核的量化要求。

1.至少承担或参与承担1门研究生课程教学。

2.完整指导1名以上的博士研究生。

3.4年内新增主持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自然科学类导师新增科研经费不少于20万,人文社会科学类导师新增科研经费不少于8万元。

4.4年内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或研究生第一作者、导师第二作者身份在SCIEICSSCI期刊或学校认定的本专业领域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篇以上;或出版学术专著2部(如合著的学术著作,应为第一作者且撰写10万字以上)以上;或获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奖1项以上(国家级奖有效名次,自然科学类省部级奖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三等奖第一名,哲学社会科学类省部级奖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四名、三等奖前二名);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新品种审定或发明专利授权2项以上;或作为主持人,有被省级及以上政府采纳的咨询研究报告2项以上。

   (二)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考核的量化要求。

1.承担或参与承担一门研究生或本科生主要课程教学。

2.聘期内有2名以上学术学位研究生在读。

3.4年内新增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自然科学类导师新增科研经费不少于1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导师新增科研经费不少于4万元。

4.4年内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或研究生第一作者、导师第二作者身份在SCIEICSSCI来源期刊或学校认定的本专业领域权威期刊发表本专业领域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如合著的学术著作,应为第一作者且撰写5万字以上)以上;或获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奖1项(国家级奖有效名次、省部级奖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四名、三等奖第二名)以上;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新品种审定或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或作为主持人,有被省级及以上政府采纳的咨询研究报告1项以上。

(三)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考核的量化要求。

1.承担或参与一门研究生或本科生主要课程教学。

2.聘期内要求有2名以上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读。

3.4年内新增主持的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厅局级项目2项,自然科学类导师新增科研经费不少于10万,人文社会科学类导师科新增研经费不少于4万元。

4.4年内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或研究生第一作者、导师第二作者身份在SCIEICSSCI来源期刊或学校认定的本专业领域权威期刊发表本专业领域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以上(如合著的学术著作,应为第一作者且撰写5万字以上);或获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奖1项(国家级奖有效名次,自然科学类省部级奖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四名、三等奖第二名,哲学社会科学类省部级奖一等奖有效名次、二等奖前五名、三等奖前三名));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新品种审定或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或作为主持人,有被省级及以上政府采纳的咨询研究报告1项以上。

(四)考核程序:

1.个人总结及自评。导师依据本人聘期内德才表现、学识水平和履行职责情况,对照聘期考核基本条件进行总结及自评,填写《湖南农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聘期考核登记表》。

2.述职评议。

1)由学科带头人和学位点领衔人组织考核和评议,被考核导师在本学科、学位点进行公开述职。

2)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被考核者的自评总结和学科评议结果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及考核等次意见填入《湖南农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聘期考核登记表》,上报学科建设办公室。

3.审核定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院上报意见和被考核者个人材料,进行复核和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次。满足考核基本要求者即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公示。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者,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确定。

5.学校发文公布考核结果。

6.考核合格,可以继续聘任,考核不合格,取消导师聘任资格。

第十五条  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师德表现、学术水平、科研任务、研究生培养质量、在读研究生数量等因素确定导师招生资格,强化导师是为指导和培养研究生设置的教学岗位。

(一)基本要求。

1.为人师表,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未出现被取消导师聘任资格的情况。

2.年度审核时仍在职在岗。

3.4年内,自然科学类博士生导师新增科研经费不少于15万,生均节余经费(统计数据截至当年630日,下同)不少于5万元;社会科学类博士生导师新增科研经费不少于7万元,可生均节余经费不少于3万元;自然科学类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新增科研经费不少于5万元,可生均节余经费不少于2万元;社会科学类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新增科研经费不少于3万元,生均节余经费不少于1万元;自然科学类校内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新增科研经费不少于3万元,生均节余经费不少于1万元;社会科学类校内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新增科研经费不少于2万元,生均节余经费不少于1万元。

4.学术业绩达到各学科学术业绩年度审核标准。各一级学科参照新增遴选导师量化考核要求,拟定本学科学术业绩年度审核标准。

5.上一年度,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的论文抽检中,指导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未出现“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

6.正在指导的在读研究生总数一般不超过15名;博士研究生不超过8名。

 7.未出现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取消年度招生资格的其他情形。

(二)审核程序。

1.各招生学院应根据以上基本要求,制定本学院导师招生资格的具体条件和年度审核的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对本学院导师年度招生资格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公示后报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院。

2.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院组织审定学院初审结果。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导师聘任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造成重大违纪行为,不适宜继续担任导师。

(三)师德师风有重大问题,或有重大学术不端行为,不适宜继续担任导师。

(四)新遴选导师4年聘期结束考核不合格。

(五)博士生导师连续4年没有招生,硕士生导师连续3年没有招生。

(六)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的论文抽检中,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连续两次出现被认定为“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情况。

(七)有其他经学术委员会或学位委员会认定不适宜继续担任导师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导师资格被取消后,不得继续招收研究生,3年内不得参加导师遴选和聘用;已经招收的尚未毕业的研究生,由相关学院、学位点提出转换指导教师的方案并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指“以上”、“超过”、“至少”均包含本数,“不少于”不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答复。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314日起施行。原《湖南农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办法》(湘农大〔2016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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