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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十佳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办法

时间:2018/04/12 11:09:00  来源:   作者:   点击:
  

 

 

湘农大〔20185

 

 

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十佳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馆,后勤服务集团:

    经研究,学校制定了《湖南农业大学“十佳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南农业大学

                                         201837

 

 

湖南农业大学“十佳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树立榜样,表彰先进,发挥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的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推进“双一流”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佳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十佳导师”)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实绩、优中选优的原则,遴选并表彰在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优秀导师。

第三条  凡我校在职在岗研究生导师均可参加“十佳导师”评选。“十佳导师”每年评选1次,获奖者原则上在4年内不得重复参评。各学院“十佳导师”推荐人数不超过本学院在职在岗研究生导师总数的 5%(只舍不入),推荐人数不足1人的学院可推荐1人。

第四条  学校成立“十佳导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科技处、人事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学院院长为成员。纪委监察处负责评选的监督工作,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评选的组织工作,各学院负责本单位优秀导师的材料审核与推荐工作。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要求。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术道德规范。

2.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立德树人,注重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重诚信、善合作、肯投入。

3.注重自身修养,治学严谨,恪守学术道德,为人师表。关心研究生身心健康,积极指导和帮助研究生解决思想、学业、生活、就业等方面的问题,深受学生尊敬和爱戴,事迹突出。

4.有团结协作精神,积极参加学科和学位点建设,并发挥重要作用。

(二)研究生培养要求。

1.认真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推进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探索研究生教育教学新模式,注重因材施教。有扎实的教学功底,近3年来承担了研究生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或主讲学术讲座等,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

2.具有3年以上(含,下同)指导研究生的经历,至少完整培养过一届研究生。

3.注重培养研究生科学精神、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积极指导研究生开展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活动,研究生培养业绩显著。

4.3年所指导的研究生获得过校级以上(含,下同)荣誉或奖励。

(三)学术水平要求。

1.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要求。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近3年至少主持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SSCIEICSSCI等高水平学术期刊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2.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要求。实践经验丰富,专业实践能力强,在成果转化或成果推广方面业绩突出。

(四)研究生培养业绩要求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省级以上研究生教育成果奖励。

2.指导的研究生学术成果或实践成果获得省级以上奖励。

3.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被评为省级以上优秀学位论文。

4.指导的研究生获得过省级以上表彰奖励。

5.指导的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

6.指导的硕士研究生考取国内外知名高校博士研究生。

(五)导师近3年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接受申报。

1.本人或指导的研究生存在学术不端和学术造假行为的。

2.有连续6个月以上不在岗情况的。

3.学校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4.发生过教学事故的。

5.指导的研究生中期考核不通过;或指导研究生的论文送审不合格者;或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者;或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学校组织的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是“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的。

6.指导的研究生在专业培养、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稳定等方面发生重大事故的。

7.本人或指导的研究生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8.有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与学院推荐。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导师个人可以自行申报或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推荐,并填写《湖南农业大学“十佳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申报表》,经学院审核后上报研究生院。

(二)学校审核。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学院推荐人选材料进行审核。

(三)材料公示。推荐人选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者,退回学院复查。

(四)专家评审。学校组织专家组对通过公示环节的候选人进行评审。

(五)学校审定。经专家组评审确定的候选名单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

第七条  评选要求。

(一)申报者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请表相关内容,坚决杜绝各类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学校将撤销其荣誉、追回奖励,并根据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二)各学院应加强组织,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将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工作实绩作为考核和评选依据。在“十佳导师”评选中,实行师德师风和学术诚信一票否决制。

第八条  学校为“十佳导师”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对“十佳导师”获得者,在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中,予以适当倾斜。

第九条  通过经验交流会、宣讲会、传统媒体及网络等多种途径,加强对“十佳导师”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研究生教育氛围。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研究生院负责答复。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3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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