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布2014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结果

时间:2016/03/17 09:50:00  来源:   作者:   点击:
    新华社北京3月25日电 教育部25日下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的通知》,通知规定,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自发文之日起撤销学位授权;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即日起要进行为期2年的整改。

根据通知,评估结果为“不合格”、被撤销学位授权的学位授权点,5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2016年招生工作结束后不得招生,在学研究生按原渠道培养、授予学位。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自发文之日起进行为期2年的整改,2016年招生工作结束后暂停招生。整改结束后将接受复评,复评结果为“合格”的恢复招生,复评结果达不到“合格”的撤销学位授权。

教育部表示,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是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对保证学位授权点和研究生教育质量具有重要作用。该专项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实施,主要检查学位授权点的研究生培养体系完备性,包括师资队伍、人才培养和质量保证等。(原标题:教育部公布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结果 不合格将被撤销学位授权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学位授权点

专项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的通知

学位[2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国科学院前沿科学与教育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结果(见附件1)及处理意见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可继续行使学位授权。

二、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自发文之日起进行为期2年的整改,2016年招生工作结束后暂停招生。整改结束后接受复评,复评结果为“合格”的恢复招生,复评结果达不到“合格”的撤销学位授权。

三、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自发文之日起撤销学位授权,5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2016年招生工作结束后不得招生,在学研究生按原渠道培养、授予学位。撤销的学位授权点数,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按规定统筹用于本地区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但不得用于本次按“不合格”撤销学位授权点的学位授予单位。

四、学位授予单位主动提出放弃授权的学位授权点(见附件2),自发文之日起撤销学位授权。2016年招生工作结束后不得招生,在学研究生按原渠道培养、授予学位。撤销的学位授权点数,优先用于放弃授权点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

五、限期整改和撤销授权的博士学位授权点,其同一学科的硕士学位授权点继续行使硕士学位授权并招收硕士研究生。

附件:

1.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结果

2.学位授予单位主动提出放弃授权的学位授权点名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201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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