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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9/28 10:26:00  来源:   作者:   点击:
  

 湘农大〔201638

 

 

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馆,后勤服务集团:

《湖南农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办法》已经学校审定,现予公布,自20161117日起施行。原《湖南农业大学学术型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办法》(湘农大〔20132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湖南农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聘期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湖南农业大学

20161110

湖南农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关于研究生培养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导师遴选与聘用

第二条  导师选聘的基本原则。

(一)热爱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研究生教育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严谨的治学态度与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研究生培养工作。

(二)导师的选聘工作应着眼于学校学科建设的长远发展目标,适应学科结构调整的需要,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选聘导师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三)导师应优先从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中青年专家、学者中选聘。

(四)导师的选聘,应建立能上能下的动态机制,不断优化指导教师队伍的知识、年龄、学历结构,提高导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五)分类选聘。我校导师按照培养模式分为两大类:学术型导师和专业学位导师。学术型导师又依据研究生培养层次分为: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及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部分人事关系不在本校的导师称为兼职导师。专业学位导师按研究生培养过程要求分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内导师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

第三条  遴选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遴选博士生导师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高校教师资格及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且在教师岗位;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6周岁(至当年630日止),特殊情况经个人申请并报学校批准后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2.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能紧跟学科前沿,掌握发展动态;近5年公开发表或在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学术论文20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0篇排名第一(或通讯作者),且有5篇发表在本学科权威刊物上;或主编出版专著(含国家级教材)2部以上。

3.5年科研至少有下列成果之一:国家级奖项或省部级一等奖(前五名);省部级二等奖(前四名);省部级三等奖(前二名);国家发明专利2(第一名);品种登记2项(第一名)。

4.主持在研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3项以上。科研经费充足,申报当年,本人掌握使用的科研节余经费应达到以下要求:应用、自然科学类学科的研究经费在20万元以上;基础、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的研究经费在10万元以上。

5.必须承担过1门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完整地培养过一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6.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学术团队。

7.具有博士学位、业绩特别突出的副教授可直接申报博士生导师,但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近5年主持2项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在所在学科JCR二区以上SCI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2)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PETS-5考试成绩合格或在英语语言国家学习、工作2年以上。

(二)遴选学术型硕士生导师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高校教师资格及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在教师岗位;具有硕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6周岁(至当年630日止)

2.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掌握本学科领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近5年公开发表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学术论文10篇以上,其中至少有5篇排名第一(或通讯作者),且有2篇发表在本学科权威刊物上;或主编出版专著(含教材)l部以上 。

3.5年科研至少有下列成果之一:国家级奖项或省部级一等奖(有效排名);省部级二等奖(前五名);省部级三等奖(前三名);厅局级二等及以上奖项(前二名);国家发明专利l(第一名);品种登记1项(第一名);有2项以上科研成果通过省级及以上部门鉴定(前二名)

4.有稳定的研究方向,主持在研省部级或厅局级科研项目或其它横向课题3项以上。科研经费较充足,申报时本人的科研节余经费应达到以下要求:应用、自然科学类学科研究经费在10万元以上;基础、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研究经费在5万元以上。

5.必须承担过1门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的教学。

6.有协助本人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学术团队。

7.具有博士学位、业绩突出的讲师,申报学术型硕士生导师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5年公开发表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学术论文1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0篇排名第一,且有5篇以上在本学科权威刊物发表;或在所在学科JCR二区以上SCI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主编出版专著(含国家级教材)2部以上。

2)近5年取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一等奖(前三名),或省部级二等奖(前二名),或省部级三等奖(第一名);或获国家发明专利2(第一名);主持1项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三)遴选学术型研究生兼职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符合我校各类导师选聘的基本条件。

2.主要面向科研单位和实际应用部门中实践经验丰富,且与本校有稳定科研合作关系的学者、专家。

3.兼职导师的选聘,应在征得兼职导师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推荐后,经所在学位点、学科审核同意,再报学校按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遴选。

4.兼职导师及其所在单位应与学校签订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协议书,明确培养责任,落实课题及科研经费分担情况。兼职导师必须承诺所指导的研究生公开发表的论文符合湖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要求等相关规定。

5.兼职导师所在单位能为联合培养研究生提供必要的培养条件。

(四)遴选专业学位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专业学位导师按照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分类遴选,分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内导师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

1.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内导师遴选条件。

1)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年龄不超过56(至当年630),身心健康,能履行专业学位导师职责。

2)了解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有关政策,熟悉行业的实际状态和进展;掌握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方法,有半年以上一线科技推广实践、工程实践或经营管理实践的经历和经验;所申请的类别或领域与所从事的学科专业方向基本一致或相近;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宽广的专业知识,有较强的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学识水平、工作业绩要求:在科技成果转化、先进适用技术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有显著贡献,或在相关领域软科学研究方面提出重大政策性建议,在理论和方法上有创新,并被政府部门或企业采纳;近5年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5篇以上相关领域的学术论文或教学、管理研究性论文(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2篇是在本学科权威期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且出版著作、译著或教材1本(主编或副主编);主持或承担厅局级以上相关专业领域科研课题或推广项目;获得过厅局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具有较突出的科技工作实绩。

4)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申报时本人的科研节余经费应达到以下要求:自然科学类领域科研经费达5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领域科研经费达2万元以上。

5)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且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6)已具备学术型硕士导师资格的导师可申报认定专业学位硕士导师,填报《湖南农业大学已聘导师担任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老师资格认定表》。

2. 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遴选条件。

1)校外导师原则上应从校外实践基地中遴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受聘者所从事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或研究方向应与所指导的研究生所学的类别领域基本一致或相近,并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科研推广工作经验。

3)学识水平、工作业绩要求: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公开发表过5篇以上学术论文;业务工作成绩突出,主持或承担过厅局级以上科研课题或推广项目,或获得过厅局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具有较突出的科技工作实绩。

(五) 遴选留学生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留学生博士生导师应为学校在岗在职的博士生导师,完整地培养过一届博士研究生,且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PETS-5考试成绩合格或在国外学习(工作)一年以上。

2.留学生硕士生导师应为学校在岗在职的博士生导师或硕士生导师,完整地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且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PETS-5考试成绩合格或在国外学习(工作)一年以上。

第四条  遴选导师程序及要求。

(一)      个人申请:

1.申报者填写所申报类型的《湖南农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的附件材料: 本人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位)证、成果(专利)证书、主要代表作(论文或著作)等复印件及科研结余经费证明材料,各项材料需装订成册并报送学位点(专业学位及领域)所在学院审核。

2.申请学术型兼职导师及专业学位校外导师的校外专家应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我校学科、学位点(专业学位及领域)提出申请,经学位点、学科同意后,再填报相关材料到学位点(专业学位及领域)所属学院参加初审。

(二)学院初审推荐:学院学术委员会按照遴选条件,对本院导师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人员材料报研究生院。

(三)学校初审:学校成立导师资格审查小组,对各学院上报的导师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进入下一轮评审。

(四)外围专家评议:博士生导师遴选原则上邀请3-5名外单位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且需获得2/3以上的赞成票方可进入下一轮评选。

(五)学科组专家评审:一般组织7-11名专家进行评审,获与会人员23以上专家组成员赞成票者,进入下一轮审核。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与会人员达全体委员总数的23以上,会议方为有效;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与会委员23以上赞成票者通过。

(七)张榜公示: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者即报学校发文公布。

(八)发文:学校发文公布遴选结果并颁发导师资格证书。

(九)评审过程中个人或集体提出的申诉或异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仲裁,予以合理解决并出具书面结论;对因学术问题提出的申诉,将按学校相关文件处理;经查实有学术不端等重大问题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取消其导师资格。

(十)审定导师过程实行回避制度。申请人一律不参与涉及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各项评议工作。

(十一)遴选研究生导师实行定期评审与不定期评审相结合的办法。

1.定期评审:原则上每2年开展一次,一般在当年的上半年进行研究生导师的选聘工作。

2.不定期评审:对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适时组织专家组对其导师资格进行评审或报批。

第五条  导师聘用。

(一)自发文之日起即具有导师资格,参加完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凭结业证可上岗。

(二)聘期自招生当年新生入学时开始计算,一般为3年;在聘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聘至退休之日止;特殊情况由个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具体要求按照学校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三)聘期已满者,需参加导师聘期考核,再由学校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聘;终止聘任者不再招收研究生,已招收的研究生由相关院()提出转换指导教师的方案。

(四)具有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导师,还需通过招生资格年度审查,才能列入招生简章,开始招生。

(五)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者,或聘期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导师资格,终止聘用,以后若再要求招收研究生,则需重新申报,并经评审通过后方具备导师资格。

第六条 导师应履行的职责。

(一)导师在完成研究生培养任务、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等方面肩负着神圣使命和重要责任,是培养研究生的第一责任人。

(二)导师应不断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指导水平,不断更新知识,及时跟踪学科最新发展动态,自觉接受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评估,并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等活动。

(三)导师有责任和义务参加学科建设、教育改革,主动探索研究生教育规律,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研究。

(四)导师应按学校要求参加培训和学习,了解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和要求,切实提高履行导师职责的能力。

(五)导师应积极地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学校,以及我校研究生招生、培养政策,尽最大努力争取优质生源。

(六)导师应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和安全教育工作,增强研究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和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

(七)导师应参与制订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按照培养方案要求,科学地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对研究生的课程学习进行指导。

(八)导师应全面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指导研究生做好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论文撰写等工作。为研究生提供科研条件,并对其从事科研工作及实践能力的培养进行指导。

(九)导师应教育研究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做好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实事求是地向用人单位写出研究生就业推荐意见,积极通过各种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研究生就业。

第七条  兼职导师职责、招生计划及其研究生管理、待遇等。

(一)兼职导师应切实履行指导教师职责,克服本单位的工作与指导研究生工作之间的矛盾,对研究生培养投入时间和精力。  

(二)兼职导师招收的研究生,一般应配备一名我校同专业指导教师作为第二导师共同指导。

(三)兼职导师招收研究生的管理,实行我校与兼职导师所在单位共同管理并以我校管理为主。

(四)原则上兼职导师数不超过挂靠学位点导师总数的20%,对确因工作需要且符合条件、经费充足者可适当放宽。

(五)兼职导师的津贴可由兼职指导教师所在单位参照学校同类指导教师标准发放,或从划拨到学校的研究生联合培养科研合作经费中发放。

第三章  考核工作

第八条  考核目的。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和全面了解导师的德才表现、学识水平和履行职责情况,激励全体指导教师不断提高综合素质,优化指导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学校对导师进行定期考核。

第九条  聘期考核。分别对照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应履行的职责及聘期内的工作实绩进行全面综合考核。

第十条  聘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个人总结及自评:导师依据本人聘期内德才表现、学识水平和履行职责情况,对照《湖南农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聘期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进行总结及自评,填写《湖南农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聘期考核登记表》。

(二)述职评议:

1.被考核导师在本学科、学位点进行公开述职,由学科负责人和学位点领衔人对被考核导师进行本学科评议。

2.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被考核者的自评总结和学科评议结果进行学院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及考核等次意见填入《湖南农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聘期考核登记表》上报研究生院。

(三)审核定级: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院上报意见和被考核者个人材料,进行复核和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次。

(四)张榜公示:将聘期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人员有异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确定。

(五)学校发文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考核等次的确定。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分别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第一批聘期考核优秀率不得超过参加聘期考核指导教师总数的20%;第二、三批聘期考核优秀者的最低分应大于或等于第一批聘期考核优秀的最低分。第一批聘期考核基本合格率定为10%;第二、三批聘期考核量化评分小于或等于第一批聘期考核基本合格最高分者定为基本合格。

还未招收博士研究生、申请以硕士生导师身份参加考核的博士生导师,不能参评硕士生导师的优秀等级。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聘期考核为优秀者,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聘期考核为合格及以上者,按有关程序续聘相应的导师职务;聘期考核不合格者及连续两个聘期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取消其导师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参加导师选聘,如果再申请导师则需两年后按新增导师有关程序重新选聘。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导师的聘期考核,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逐级审核确定,学校研究生院负责具体事务。考核时间为每个聘期第3年的下半年进行。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以上”、“超过”、“至少”均包含本级。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1117日起施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文件相悖的,以本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研究生院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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