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20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14〕4号)、《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6号),2019年应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抽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对学位授权点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情况的全面检视,事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全局,要提高政治站位,以全面从严治党引领质量管理责任制度的建立与落实。要以对党和国家教育事业高度负责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组织好学位授权点抽评工作,面向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全过程,尊重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律,抓住关键环节、盯紧重点单位、抓实查细问深、严防学位“注水”,对突破质量底线和红线的情形,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处理。
二、评估组织
2014年参加合格评估的学位授权点(以下简称“评估范围”),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学位授权点抽评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确定抽评博士点名单,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以下简称“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开展评估。未获得博士学位授权的硕士学位授权点抽评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军队系统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抽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三、抽评对象
(一)抽评范围
评估范围内,除工程类别专业学位授权点、已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同意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已上报的拟撤销或调整的学位授权点外,其他自评结果为“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均纳入抽评范围(以下简称“参评点”)。未开展自我评估的学位授权点,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视为自动放弃学位授权,按不合格学位授权点认定,不纳入抽评范围。
(二)确定抽评点
1. 一般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评点,被抽评的学位授权点应覆盖所有学位授予单位;
2. 各博士一级学科(博士专业学位类别)的抽评比例不低于本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博士参评点的20%;
3. 各省抽评的硕士学位授权点数量不低于硕士参评点总数的20%;
4. 有下列情况的学位授予单位加大对其参评点的抽查比例:
(1)专项评估中出现过2个及以上“不合格”或“限期整改”学位授权点的学位授予单位;
(2)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连续3年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权点及所在单位;
(3)发生学术不端或师德师风学风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学位授予单位;
(4)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学位授予单位;
(5)教育行政部门认为应予以重点抽查的其它情况。
四、抽查评议内容
根据《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教指委结合本区域、本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实际,以人才培养为重点,从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和人才培养两方面,确定评估的具体内容和评估标准。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不得低于《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原则上应达到2017年制订的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要切实把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规律,从本区域、本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制订评估标准,重点关注是否达到以下要求:
(一)质量标准方面:按规定制订并执行本学位授权点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基本标准,制定、执行培养方案并适时更新;
(二)管理制度方面:招生、培养、论文答辩、学位授予环节规定详细、具体,责任主体明确,管理制度完善,特别是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答辩和学位评定等关键环节制度健全、落实到位,建立了研究生分流机制;
(三)教师队伍方面:把良好师德师风作为导师的首要选聘条件,开展导师培训,落实导师教书育人第一责任人的要求;
(四)教学质量方面:重视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形成课程教学质量持续改进机制;
(五)学风建设方面:持续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健全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做到“零容忍”。
五、组织评议
(一)评议专家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学科评议组和教指委开展评估。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应组织评议专家组开展评估,专家组应不少于7人,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各省可邀请学科评议组成员、教指委委员参与本省抽评工作。评议实行本单位专家回避制。
评议专家应对教育事业高度负责、公道正派、熟悉学校及学科发展规律、严格遵守各项评估纪律和保密要求,能够保证评估工作的时间。
(二)评议方式
评议采取通讯评议、会议评议、实地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各单位通过“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公开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报告、培养方案等材料为基础,调取《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备查。对于确有必要实地考察的学位授权点,可组织评议专家成立工作小组进校考察,小组成员不得超过3人。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对本省组织的抽评进校考察工作进行统筹;各学科评议组、教指委应将实地考察方案和被考察单位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筹确定。进校考察一律不得干扰所在学校的正常秩序,力戒形式主义。
(三)评估结果及处理建议
在充分评议基础上,评议专家组以通讯评议或会议评议的方式,对抽评点进行投票表决,表决意见为“合格”或“不合格”两项。1/3(含1/3)至1/2(不含1/2)的参评专家认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1/2(含1/2)以上的参评专家认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不合格学位授权点;其它学位授权点属于合格学位授权点。评估结果认定为“合格”的,可继续授权;认定为“限期整改”的,整改结束后接受复评;认定为“不合格”的,撤销学位授权。
(四)异议处理
各省评议专家组将评估结果、处理建议及评估发现的问题等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告。由省级学位委员会、专家组组长共同以适当方式向各被抽评单位反馈。评估博士点的学科评议组、教指委应及时向被抽评单位反馈评估结果、评估发现的具体问题及处理建议。
被抽评单位对评估结果存有异议的,需在收到评估结果反馈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硕士点向本省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博士点向相关学科评议组、教指委提出。省级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教指委要及时根据异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复核。应当复核的,可采取请抽评点补充材料、进校考察、直接听取抽评点汇报等方式进行,再次组织投票表决,形成最终结果。无需复核的,应当向申诉单位说明原因。复核结果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抽评单位。
六、结果审议及报送
评议及异议处理等完成后,各省评议专家组应将硕士点抽评过程、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等,报省级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应组织会议对抽评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抽评点评估结果和处理意见的建议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学科评议组、教指委应将抽评点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的建议等,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汇总评估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未经审批同意,各省及学位授予单位不得自行撤销或动态调整参评点。
未被抽评的学位授权点,自评结果为“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合格学位授权点,自评结果为“不合格”且无相应处理意见的学位授权点属于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
七、进度安排
2019年4月16日前,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相关学科评议组、相关教指委根据本通知制定抽评工作方案,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各省抽评工作方案应向本省各学位授予单位公开(省级学位委员会抽评工作方案要点见附件1),学科评议组、教指委抽评工作方案应通过“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公开(学科评议组、教指委抽评工作方案要点见附件2)。
4—8月,省级学位委员会、相关学科评议组、相关教指委按抽评工作方案组织评议。
8月31日前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相关学科评议组、相关教指委将总结报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视情况对各省抽评结果进行复核。
八、工作要求
(一)合格评估既是条件审核,也是水平检验,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教指委要立足于完善学位授权有效期制度,把帮助学位授权点查摆问题、明确差距、督促改进、持续提高质量作为首要目的,严谨细致、严格规范地开展工作。
(二)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教指委要从加强本区域、本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角度出发,认真组织做好本次合格评估抽评工作,在确定抽评点、组织评议专家组、设置评议内容、确定进校考察点、专家评议及表决、异议处理、结果认定等各工作环节上,落实压细主体责任,严密设计,认真组织实施,切实保障抽评工作质量。
(三)硕士点的实地考察费用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统一安排,博士点的实地考察费用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不得向被考察单位收取、摊派任何费用。
(四)教育行政部门、评议专家要严格遵守评估纪律,坚决排除人情因素、非学术因素的干扰。对存在弄虚作假和违反评估纪律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教指委最终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报送总结报告,内容包括:1.抽评点、表决结果统计、评估结果、处理建议;2.评估工作组织、专家评议过程、异议处理过程及材料、向学位点反馈的意见;3.抽评工作经验和改进建议等。
(六)军队学位委员会按本通知要求自行制订评估工作方案,按期完成评估工作。
联系 人:郑玮斯,德吉夫,朱小军
010-66097893,66097128,66097274
联系邮箱:zdjsc@moe.edu.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邮政编码:100816。
附件:1.省级学位委员会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抽评工作方案(要点)
2.学科评议组、教指委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抽评工作方案(要点)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