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专家评议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4/06 15:10:00  来源:   作者:   点击:
 学位办〔2017〕8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

  2017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已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部署开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以下简称“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将承担相应任务。为做好学位授权审核专家评审工作,请评议组成员和教指委委员按如下要求执行:

  一、履职尽责。认真履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组织章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所赋予的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全局出发,充分考虑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宏观布局与结构,做到坚持标准、客观公正、合法合规。

  二、学习贯彻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学习《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请从http://www.moe.gov.cn/s78/A22/A22_zcwj/网页中下载),熟悉评审要求与程序,严格按照《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试行)》进行评审,确保学位授权质量;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优先支持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点服务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硕士学位授权原则上只新增应用型硕士学位授权,重点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

  三、严格自律。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执行,不得接受请托,不得收受礼金和礼品,不得参加申请单位组织的各类与学位授权申请、评审相关的活动,包括预评审、预答辩、观摩、座谈研讨等活动。遵守学位授权审核的保密规定,严禁泄漏审核工作中的讨论情况、评议过程和表决结果等信息。审核评议涉及评议组成员和教指委委员所在单位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切实做到廉洁评审,公平公正。对违反评审纪律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进行严肃处理,直至取消评议组成员或教指委委员资格。

  四、支持省级学位委员会的工作。受邀参加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的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时,应发挥引导作用,同时还应该对各地区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降低评审标准、随意更改评审程序、违反评审规定等情形的,应及时给予制止;对严重违反评审纪律的,应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反映。参加评审工作若接收评审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100816)

  联系电话:010-66096787

  传真:010-66021964

  电子邮箱:gn_xwb@moe.edu.cn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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