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
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
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现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7〕1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立足本单位办学实际开展学位点动态调整工作,重点增列我省亟需、空白的学位授权点,硕士点增列以专业学位点为主。对学位授予单位拟增列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相适应或招生、就业困难的学位授权点,省学位委员会可不同意其调整。
二、各单位在开展学位点动态调整工作前,须制订本单位学位点动态调整实施细则,明确调整程序,并将实施细则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各单位拟调整增列的学位授权点须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试行)》,同时需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7〕12号)文件附件1格式要求填写相应的简况表。
三、已获工程硕士领域学位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不再调整新增工程硕士其他领域学位授权。
四、未参加过专项评估的学位授权点和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被评为“限期整改”且在整改期内的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单位可申请撤销,但不能将其调整增列为其他学位授权点,撤销的学位授权点数纳入省级统筹增列。
五、实施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的试点单位,不能开展博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硕士人才培养项目的试点单位,不能开展硕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
六、学位点动态调整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每年8月31日前集中受理各单位自主撤销和增列学位授权点相关材料,包括拟新增学位授权点的简况表、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申请撤销和增列汇总表(各一式两份)。
七、学位点动态调整工作的其他事宜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5〕40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学位〔2016〕1号)文件执行。
附件: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7〕1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2017年6月6日